【小财Q&A】关于全面注册制(十七)

时间:2023-08-04

Q1:哪些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A1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符合此规定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适用简易程序。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最近1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Q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应当何时启动发行工作?

 

A2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在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

 

适用一般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在启动发行前,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交易所3个工作日内表示无异议的,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启动发行工作。

 

适用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发行相关文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

 

Q3: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应当以何种方式定价?

 

A31适用一般程序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一是董事会决议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中应当同时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数量或金额、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并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二是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并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其他发行对象。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的竞价,且应当接受竞价结果。三是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发行对象的,应当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可以向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提交认购意向书。在发行期首日前一工作日,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2)适用简易程序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可以向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提交认购意向书。在发行期首日前一工作日,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3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利率和发行对象。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本次发行对象的范围、资格和依据,以及转股价格、利率确定原则,并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告后,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可以向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提交认购意向书。在发行期首日前一工作日,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风险提示: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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